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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新涛 | 2026-07-02 07:45:48 |
东江华侨回乡服务团第四分会会址,服务分类型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团第公布时间为1992年1月。东江位于中国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古竹镇新书房,华侨回乡会址 参考文献 广东抗日战争纪念性建筑物 河源军事史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归国华侨服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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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平穿着一件款式土气的貂毛外套,从远处走过来,朱晓娟一眼就认出她,还是一米五几的个子,但身材已发胖。
这是她们26年后的首次见面。
1992年6月3日下午,南充市李渡镇村妇何小平作为刚被聘请的保姆,走进朱晓娟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的家。七天后,她将朱晓娟1岁零3个月的儿子偷走。
这个孩子被何小平带回了家,视为“镇命”的工具养起来,“我八字大,命硬,之前死了两个儿子。只有捡个娃儿来养,我自己的娃儿才会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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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走前的刘金心。 本文图片看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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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走前的刘金心。
2018年1月初,何小平声称看了一档电视寻亲节目受到感动,她为了赎罪,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借助媒体,在重庆大张旗鼓为“儿子”刘金心寻找亲生父母。
2月5日,朱晓娟拿到重庆警方的“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显示:刘金心与朱晓娟、程小平“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程俊齐与朱晓娟、程小平“亲权关系不成立”。
这一结果让朱晓娟内心五味杂陈。程俊齐是1996年她和前夫程小平从河南找回来的儿子“盼盼”,当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称,盼盼与程小平、朱晓娟“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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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亲子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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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亲子鉴定书结论。
重庆警方的鉴定,犹如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张牌,首先推倒河南省高院的鉴定,连锁反应接踵而至。朱晓娟有些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冲突,“22年前,一纸亲子鉴定,让我从河南开封领回儿子,抚平了失子的伤痛;22年后,又一纸亲子鉴定,哐当,亲生儿子从天而降,发现之前一直错养着别人的孩子”。
更让朱晓娟没法接受的是,在她看来这个亲生儿子是一个“无能”青年,生活落魄,感情失败,酗酒成性,但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何小平,“你偷了我的儿子不说,还把他养成这幅样子,现在觉得压力大了不想要了,就想甩包袱。你不能想怎样就怎样”。
看着何小平一步步走近,朱晓娟眼里简直要喷出火来。她这次去南充和何小平见面,是怀着满腔怨恨的,早就想好了见到这个女人就扑上去狠揍一顿的。但最后还是克制住了,“想想算了,木已刻舟,打她有什么意义呢”。
3月23日下午,在重庆市一家酒店的茶楼里,我第二次采访朱晓娟,我们就从与何小平的这次会见谈起,讲述她纠结而复杂的心路历程。
“这是她甩包袱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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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何小平见面具体是哪一天?
朱晓娟:
3月6日。当天上午我带了几个朋友,包括一位律师,就从重庆开车去了南充。中午到的,首先见了儿子刘金心,他听说我要见何小平,当时就很紧张,反对我和她见面。我们后来是背着儿子在当天下午见的。我最先让朋友给何小平打电话约见,她推说没时间。后来是我亲自跟她通话,说来南充了,有些事情有必要和你交涉一下,她就答应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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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约在什么地方见的?
朱晓娟:
我们在一个公园门口等到何小平,然后去了附近的茶楼。在公园门口,我远远就看见她和一个男人走来,穿了一件貂毛外套,款式过时土气。和26年前比,形象有了变化,个子还是一米五几,身材却长胖了,脸也大了。男人是她现任丈夫,2003年她就离婚了,前几年才二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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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和亲生儿子刘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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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之前跟我说,永远不想见到何小平。这次为什么要去见她呢?
朱晓娟:
我恨她,看到她第一眼就烦她。本来打算见了她就扑上去狠狠揍她一顿,但想想算了,木已刻舟,打她有什么意义呢?她见到我表情平静,说:我对不起你,我那时年轻无知,不知道(偷娃儿)这样要犯法,我向你道歉。我觉得这个道歉只是客套,轻描淡写,没有仪式感。如果她跪着给我道歉我会接受,但她没有。我这次去见她,当然不是为了打她,接受她的道歉,而是要和她郑重地交涉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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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情?
朱晓娟:
最近,何小平很多次给一个中间人打电话,说刘金心不听话,酗酒。他在重庆我这里过完春节回到南充后,已经醉酒两次,其中一次整整两天起不了床,最后上了医院。反正只要他一粘酒就失控,胃早就喝出了毛病。
何小平不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她多次要人转告,让我把娃儿带回重庆。把这个中间人都惹烦了,不想再接她电话,她又换电话打过去。娃儿跟我在电话中也提到何小平曾让他回到重庆我这里来,为这事两人吵过架。之前她也和娃儿提过房子过户的问题,房子是何小平为娃儿结婚买的,买房时登记在娃儿名下。
何小平的意思越来越明显,这是她甩包袱给我们。她为娃儿寻亲时说是良心发现,自我赎罪,现在看来她的动机没有那样单纯。你偷了我的儿子不说,还把他养成这幅样子,你是这一切的罪魁祸首,现在觉得压力大了不想要了,想甩出来。你不能想怎样就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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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她如何交涉的?
朱晓娟:
我说,如果娃儿发展得好,你会给她寻亲吗?她沉默。陪同去的律师告诉她,她当年拐走孩子,我们作为受害人报了案,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打拐办公室也立了案,现在仍可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调查,追究法律责任。我请她明白其中厉害关系,我们没把你弄进监狱都是好的了,刘金心目前这样的状态是你对他的教育和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你不能推卸责任。他在你身边,就应该把他管好,不能放任自流。她说,不会推卸。
“冒出一个儿子,亲生的,但问题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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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心的状态真这样不堪?
朱晓娟:
经过我向娃儿了解,以及何小平的介绍,他原来就酗酒。他在贵阳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女朋友,也是南充人,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去年3月份准备结婚。女方索要彩礼10万,何小平拿不出,婚事搁浅,儿子开始郁闷酗酒,萎靡不振。后来,何小平和女方讨价还价将彩礼说到了6万,但女方见娃儿酗酒又不愿意了,双方闹崩,这桩婚事就黄了。从此,娃儿酗酒更严重,七八月份时甚至到了喝得不省人事的地步。何小平觉得情况严重,带他去医院,医生说娃儿可能患有抑郁症。
医生开了相关药物,吃了,整天嗜睡,胃口很好,一下子就长胖了,后来手开始发抖。去看了中医,说药服用过量,不能再吃,否则出人命。停药后精神好一些,但他还是喝酒,一喝就没节制。
就是这个时候,何小平开始谋划为刘金心寻亲,主动投案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打拐办。警方采集了何小平、她前夫和刘金心的DNA,证明娃儿与何小平、她前夫没有血缘关系。娃儿得到结果那天,买了一瓶白酒把自己灌醉,没几天就离开南充,去广州打工进了一家电子厂。仍然是无节制地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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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和亲生儿子刘金心。
直到2018年1月中旬,辞工从广州回到南充,中途还在贵阳待了十几天。他对贵阳熟,在那里上班断断续续有几年,最长的是在洗脚城干了一年。他多年在外打工,每个地方每次只待几个月,从无进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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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刘金心何时联系上的?
朱晓娟:
2月5日,我拿到重庆警方的“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显示,刘金心与我、前夫程小平“符合双亲遗传关系”。2月6日,我在小儿子的陪同下,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会议室和他见面。几天前,我们通过手机微信交流和视频过。整个认亲过程,我心情特别复杂,高兴、激动不起来,几分钟后我就带他回家了。陪娃儿来的是南充3位警官,他们之前以为我还不肯接,不会要娃儿,因为在他们看来他的情况有些糟糕,精神面貌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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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你和这位失而复得的亲生儿子相处的情况如何?
朱晓娟:
我带刘金心回家,去逛了解放碑、洪崖洞,买了衣服、鞋袜、双肩包,他原来的穿着打扮老气横秋;还到外婆家,和外婆、小姨一家团聚庆贺了他26年后的回家。
在一起待了三天里,我要问他的问题很多,想知道他过去的生活和经历,但好多事情他不愿说,会突然来一句:不要问了嘛。他瘦得皮包骨,脚杆像根甘蔗;眼睛虽大,但看上去茫然、涣散,没有朝气;反应也很迟钝;才27岁,后脑勺的头发差不多都白了。怎么这样呢?看到他这样我心痛。
他2月9日一早坐火车回了南充。春节又来重庆家里住了五天。粗略地了解到他的过去:何小平疏于管教,他初中辍学,游荡社会;小时长期逃学,泡在网吧打游戏,最长一次在网吧过了整整7天;因打游戏用眼过度,眼睛非常近视;谈过几次恋爱,喜欢比他年龄大的女孩,说自己有“恋母情结”。
他性格自卑、敏感,坐在沙发上抽烟,闷闷不乐的。但让我更担忧的,是他滥酒。他锁骨上有道疤痕,他告诉我是醉酒把锁骨摔断了。他思维迟钝,我担心也是滥酒所致。所以,大年初五他回南充时,我叮嘱他一定把酒戒了,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他说“我晓得了”,每次我讲他的问题时,他总这样回答。
结果却让我失望。26年前丢失儿子,以为多年前找回了,但突然又冒出一个,证明是亲生的,却问题连连,这个状态,带给我的感受就是如鲠在喉,咽不下又吐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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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找到工作了吗?
朱晓娟:
在南充一个建材市场里一家装修公司找到了工作,做市场销售,工资1800加提成。我们平时保持电话、微信交流,我鼓励他坚强,不自暴自弃,时间是最好的良药,长了可以医治心病,走出阴影。我最近批评了他一回:何小平为什么把你当作包袱甩掉,说穿了是你太无能了。她养了你26年,还给你买了婚房,如果你优秀至少正常,她还会来找我们吗?
娃儿春节来了回到南充后,跟他外婆打过电话要她在重庆给他找份工作,还委婉地探问外婆和我的房产情况。我明白他有想法,希望通过寻亲对命运有所改变。我离了婚,还提前退休,主要靠每月二三千元退休工资生活;前夫炒期货曾遭重创,赔光家里几套房,远走上海当股票分析员;娃儿没读什么书,也没技术,他来重庆靠什么活?我不可能把他养起来。让他回南充找工作,就是要他转变观念,能吃得苦,自食其力。
“鉴定报告在那里,就没怀疑过他不是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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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儿子从天而降,意味着你们1996年从河南找回来的儿子,是别人的孩子。
朱晓娟:
1月11日晚上22:00,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重庆一家报纸的记者,说找到了我26年前丢失的儿子。我以为是诈骗电话,很反感,因为自己的娃儿很多年前就找到了,当时做了亲子鉴定的,还是河南省高院做的,能有假?她说把报道发我看一下。我通过小儿子的手机看到了刘金心的照片,和小儿子长得太像了,连神态都像。难道真的搞错了?
我当晚就失眠了,想了很多,压力很大:如果一切是真的,历经千辛万苦找回的儿子盼盼,我养了22年不是亲生的,那他的亲生父母又在哪里?这对他是多大的伤害,我该怎么面对他?他如何经受得住这个打击?
直到重庆警方的亲子鉴定报告出来,我都不敢把这事告诉盼盼,怕他接受不了。他远在河南工作。我专门打电话和前夫程小平商量,达成一致意见:一切顺其自然,他27岁了,见过不少世面,也懂事了,相信他会勇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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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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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现在知道了吗?
朱晓娟:
这件事影响大,盼盼还是知道了。刚知道时他很难过,觉得突然就成了没爹没妈的孤儿。他一直比较懂事,打电话跟我说,妈,我能坚强面对,这事改变不了我们母子之间的感情,你养了我二十几年,我一定孝敬你。他虽然不是我亲生,没有血缘关系,但我会永远把他当儿子。
我们母子之间的交流没有受到影响,很顺畅。他曾想春节回家,我没让他回来,这个时候还是敏感期,等大家心里都平静,一切事情处理完了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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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盼盼到底是怎样找回来的?
朱晓娟:
1993年6月10号,何小平和儿子突然从家中消失,我们报了案,满大街找,四处打听;在全国20个大城市的报刊上刊登寻儿启事;后来专案组成立,都没结果。
为纾解失子的痛苦,1993年底我又怀了小儿子。当时是先有生育指标后才能怀,没有指标就生得开除公职。当时我们情况特殊,申请的指标给了,但在这之前早怀上了,因此被罚款几百元。丈夫程小平当时还受这个事影响,第二年就从部队转业地方。我们夫妇不想放弃任何机会,继续寻找儿子,去了很多地方,贵州、云南、福建、湖南、山东等等,只要有线索就会赶过去,日子过得魂不守舍。
1995年底,得到线索,河南省兰考县打拐部门解救出了十几个四川孩子。我们辗转联系上兰考县时任公安局局长许大刚。他说,他们确实解救出了12个来自四川的孩子,让我们把孩子的照片发过来,先看看。
看了照片,许大刚说,有一个像盼盼。我们夫妇俩赶到河南开封,在开封儿童医院见到了正在患肺炎的盼盼。许大刚向我们介绍,这个孩子经过三道人贩子之手才卖到兰考,身价5900元,1995年7月解救出后一直寄养在他家,喊他爸爸、他妻子妈妈。
他到底是不是我们的儿子呢,我们夫妇俩觉得他跟我们丢失的儿子有的地方像、有的地方又不像,加上事隔三年半,孩子也长大了,我们无法辨认,就提出做亲子鉴定。由兰考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我们交了1500元鉴定费。1996年1月15日,我们接到鉴定通知,这个孩子是我们的儿子;4天后,许大刚打来电话催我们尽快把孩子接走;1月24日,我们将他从许大刚开封家里接走。
看看新闻Knews:
盼盼和你们生活在一起22年,你们自己、家人以及朋友怀疑过他不是你们亲生的吗?
朱晓娟:
丢失的娃儿找到了,当时很多人感叹我们的运气好,我自己也感觉是天上掉了馅饼,起初有些恍惚不敢相信这个奇迹。但河南省高院的亲子鉴定报告在那里,我们夫妇就没怀疑过他不是亲生的。
接回来的盼盼调皮捣蛋、坐不住,上学后不爱学习,成绩不好;我和程小平都是大学生,静得下来能坐得住,儿子的性格怎么就不像我们呢?一直以为是他被拐到农村那几年受了不良影响。
我爸爸是一个敏感的人,孩子回来有段时间后,他有一天提醒我:这孩子找错没有?他觉得小孩越长越不像我们了,圆脸越长越变长了,特别是个子,到高二一下子冲上一米八几。程小平1.67米,我不到1.6米,但我们两个认为娃儿身高可能是基因的隔代遗传;刚接回来时儿子个子偏矮,到七八岁我专门从医院开出增高药给他吃,他长得高很正常,我认为是增高药也起了效果。
“我不会忍气吞声,马上启动追责”
看看新闻Knews:
本来找个保姆带儿子,不料儿子被保姆偷走;本来有可能找到儿子,不料一纸亲子鉴定让你找了个假的。针对这个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你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朱晓娟:
22年前,一纸亲子鉴定,让我从河南开封领回儿子,抚平了失子的伤痛;22年后,又一纸亲子鉴定,哐当,亲生儿子从天而降,养了20多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帮别人养了。而冒出来的这个亲生的,又这幅样子。一个朋友说得好:这是把我撕裂后又重新缝补起来,然后再撕裂开。事发一个多月来,越想越不对劲,越想越心寒心酸,一时难以接受,怎么是这样一个结果呢?
当年在医院,医生当着我和程小平、兰考县公安局有关人士的面给盼盼采血、密封。当时能做亲子鉴定的机构不多,整个河南只有省高院可以做,由兰考县公安局委托这个法院鉴定,接收了盼盼的血样,又给我和程小平采了血。
我想找找当年亲子鉴定报告上具名的鉴定人齐守文,以及兰考县公安局局长许大刚,搞明白当年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兰考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高院所做的这个亲子鉴定报告,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真相,造假目的是什么。
齐守文现在是河南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许大刚则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早在2016年8月落马,时任河南商丘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看看新闻Knews记者注:今年2月6日,许大刚案在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7万元、美元5.7万元、欧元3.9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安排下属违规为他人办理国家明令禁止入户的挂车手续471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一直在等相关责任单位来找我,却久等无动静。我不会忍气吞声,这几天正在咨询北京、重庆等地的律师朋友,马上启动追责。我要向他们讨要一个说法,以及索赔。
何小平呢?儿子刘金心已向我表明了态度,他说:妈妈,我求你一个事,你不追究何小平的法律责任吧,这么多年事情都已过去,即使追责也回不到26年前了。这是儿子在护着她。我早就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提供了系列材料。何小平涉嫌拐卖儿童罪,公安机关已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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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截图:





据悉,2025年,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投诉举报2.1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4.42万元。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全面展现2025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成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并遴选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食品安全、老年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维度,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警示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引导消费者增强理性消费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聚焦礼品使用维权 高效调解彰显温度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0日,梅州市梅江区消保中心接到孕妇李女士现场投诉。李女士称饮用某品牌牛奶后,连续腹泻2天并入院治疗,据此向该品牌牛奶区域代理商提出2457元的赔偿诉求。经调查核实,涉事牛奶为朋友赠送,李女士无法准确提供具体购买渠道。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李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品牌生产厂家售后服务。随后,生产厂家品牌区域代理商上门核实,确认涉事牛奶为其品牌产品,且现场查验发现牛奶存在板结现象。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接受赠送商品的使用者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李女士作为商品的实际使用者,其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的行为,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依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考虑到投诉人李女士系孕妇的特殊身份,且身体已出现不适症状,梅江区消保中心当场决定受理该投诉。调解中,代理商一方面解释了牛奶板结的可能原因,提出李女士的腹泻症状与饮用牛奶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认定;另一方面表示,产品出厂时均经过严格质量检验,后续贮存、运输、保管等环节的条件,均可能对牛奶品质产生较大影响。
为妥善化解矛盾,调解人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既向代理商阐明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向李女士说明维权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投诉调解书》,代理商当场通过转账方式补偿李女士1000元。双方均对工作人员专业的调解服务予以肯定并表达了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礼品使用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为同类消费维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说,无论商品系购买或获赠,只要用于个人日常生活需要,即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该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本案例中,梅江区消保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清晰认定了李女士的消费者身份,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处理结果,不仅切实维护了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依法维权是我们的合法权利,遇到类似情况先别慌,记得及时保存好关键证据——比如没喝完的涉事商品、医院的病历和缴费单,哪怕是礼品,也尽量问清楚来源。证据越全,维权就越顺利,法律也会稳稳站在你这边。
案例二
抽奖落入陷阱 消保斩断套路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9日,罗女士致电12345热线投诉称,其在梅州市大埔县某商行搞促销活动时抽奖中了一台平板电脑,但该店要求须签协议方可领取,消费者回家发现“花呗”被刷取了6800元,便返回到该店向老板反映,但老板只愿意退回百分之七十的款项,罗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该店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大埔县消保中心核实,该店主营业务为电器销售。工作人员到现场进一步了解,商家表示其用罗女士“花呗”刷取的6800元已经跟消费者签订协议,是从“花呗”刷取费用转去该店铺线上售卖平台,消费者可在店铺线上平台享受七折购买电器、日用品等,6800元在消费者账户中,消费者可以随时购买平台产品,签订协议时双方已确定该方案,消费者通过刷脸、输入验证码等方式进行扣费,不存在诱导消费者情况。在核实双方陈述、查清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工作人员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商家全额退还了6800元,消费者归还了平板,及时化解了消费矛盾,更明确了此类营销活动中商家应履行的充分告知义务。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促销抽奖引发的纠纷,以抽奖中平板电脑为噱头,引导消费者通过“花呗”支付6800元并签订线上平台消费协议,虽声称不存在诱导行为,但该营销模式易使消费者在中奖喜悦的冲抵下,对预付费的性质、平台消费的限制等关键信息产生认知模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预付费、消费平台规则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商家应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全面说明,确保消费者在完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作出消费决策,而非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消费者的心理弱点变相促成交易。同时,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面对促销抽奖活动需保持理性,尤其对于要求签订协议、进行线上支付的领奖条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明确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规则,避免因一时冲动、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三
电池“狸猫换太子” 消保中心帮解决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饶先生在梅州兴宁市某电动车店花费5000元购置一辆电动摩托车。后续使用过程中,饶先生发现车辆配备的电池并非原装产品,随即向商家反馈该问题。商家承认电池非原装,并提出为其更换原装电池的解决方案,但饶先生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于11月15日向梅州兴宁市消保中心投诉,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兴宁市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工作人员一方面向饶先生核实购车凭证、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事件原委;另一方面约谈涉事商家,就电池非原装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在此基础上,兴宁市消保中心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商家正视自身问题,同时充分倾听饶先生的合理诉求。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公平公正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饶先生更换该品牌摩托车原配电池,并补偿人民币1500元。双方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动摩托车配件不符引发的消费纠纷,争议点在于商家未如实告知电池非原装的行为是否合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电动摩托车电池作为核心配件,其是否原装直接关系到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属于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商家在售车时未主动披露电池非原装的事实,即便后续提出更换方案,也已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和信息披露义务。消保中心秉持“调解优先、法理兼顾”的原则,通过核实证据、约谈商家、释法明理等步骤,搭建起双方沟通的桥梁,既促使商家承担了相应责任,满足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
该案例为经营者敲响警钟: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必须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商品的真实信息,尤其是核心配件的规格、来源等关键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唯有恪守诚信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
案例四
二手商品虽好 选购更需谨慎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某平台直播间,花费3000余元购买一款二手“LV”品牌包。直播期间,商家多次向消费者宣称所售商品为正品且支持二次检验。2025年5月,消费者因个人转售需求,将该手提包送检,鉴定结果显示商品“不符合品牌工艺标准”。消费者随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商家却始终未予回应。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梅州市蕉岭县消保中心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蕉岭县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被投诉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商家不认可消费者自行送检的鉴定结论,并以此为由不接受调解。
蕉岭县消保中心多次组织沟通协调,商家仍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行政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时告知消费者,可通过与商家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家不接受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例中虽然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作出“正品、支持检验”的承诺。但二手商品本身存在溯源难、鉴定难的特点,而直播带货的即时性又导致证据容易灭失。此案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商品,尤其是高价值品牌商品时,务必做好证据留存。
行政调解是化解消费纠纷的便捷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当商家拒绝配合导致调解终止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收集好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规开展受理、调解工作,终止调解后明确告知消费者后续维权路径,既履行了法定职责,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
案例五
预购全屋家电 三级联动维权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6日,梅州市消保中心接到消费者翁女士的投诉称:其2025年11月2日前往梅江区某电器店,预购总金额为35258元的全屋家电一批,并于当日支付预付款10000元,约定7日后送货上门。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于次日(11月3日)晚上通过电话联系店内销售人员,明确提出取消订单及退还预付款的请求。11月4日翁女士到该店进行协商退款,但店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预付款。无奈之下翁女士请求梅州市消保中心协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翁女士的投诉后,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翁女士提交的材料,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11月7日市消保中心联合梅江区消保中心组织双方调解。经了解,属地市场监管所已于11月5日接到了翁女士的投诉事项,并组织开展了两次调解。商家称翁女士支付了10000元定金,预订全屋家电,所需的电器已经从深圳调货,无法退款。翁女士可以选择只购买价值1万元的电器,剩余的已选电器可以不再购买。翁女士则认为其当初支付的10000元是预付款,并不是定金,而且订单尚未进入实际供货、安装阶段,且是支付预付款后次日即提出取消,商家的做法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市、区、所三级消保工作人员对纠纷双方进行多次劝说与调解,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翁女士向电器店购买价值1999元的消毒柜一台(该消毒柜为翁女士指定品牌及型号,电器店未销售该品牌电器且消毒柜已订货到店),剩余的8001元退还翁女士。纠纷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双方当事人对于10000元,到底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的争议。“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很多人分不清楚,虽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2.定金支付后除非收款方违约否则不可退还,如果收款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3.定金金额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4.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力,性质上属于预付款;5.订金在交易未达成时必须全额返还。
通过本案纠纷,梅州市消保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订立任何协议或支付款项时,务必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案例六
冲动消费悔莫及 巧妙调解终退款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罗女士的投诉,反映其老父亲参加某健康讲座后,被忽悠预付了63986元,用于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罗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款未果,遂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该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涉事商家核实情况。商家表示,罗女士父亲已将首期购买的大部分产品拆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因此无法满足其退货退款诉求;同时称相关充值行为系消费者自愿行为,不存在强迫消费情形,故不同意退还剩余款项。罗女士则认为,其老父亲系在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冲动消费,坚持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工作人员耐心为双方释法析理,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相关约定,同时罗女士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预付式消费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耐心调解,从法律、情理角度细致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退还未使用预付款58186元,纠纷圆满化解,双方均对调解工作表示感谢与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涉老会议营销消费纠纷,双方在发生大额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未订立书面合同,是引发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与商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呼吁经营者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
乐园受伤起纠纷 行政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其携带5岁小孩前往丰顺县汤坑镇某室内亲子乐园游玩,孩子在“波波池”区域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上唇内侧撕裂出血,经医院诊断为“唇黏膜挫裂伤”。事后,李女士向经营者提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经营者以“家长未全程看护”“乐园已张贴安全提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启动调解程序。根据游乐园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女士的小孩独自进入游乐区,在游玩过程中磕碰到已作软包处理的独木桥,其间未见工作人员现场实时巡视或对儿童危险行为进行干预。此外,乐园入口虽张贴有“请家长全程看护”的提示,但未设置专属监护通道,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经工作人员向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李女士人民币1888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儿童服务领域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也是当前消费维权实践中的常见缩影。随着室内亲子乐园等儿童娱乐场所日益普及,设施安全性、监护职责与经营者义务的边界界定,已成为纠纷调处的重点与难点。此次调解结果遵循“过错分担、比例赔偿”的公平原则,既有效保障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经营者正视安全短板、加大服务投入。该案的成功化解,展现了基层消保组织依法履职、柔性维权的积极作用,是践行矛盾源头治理、促进消费和谐的生动范例。
案例八
未成年人独自购买手机 市场监管依法调解退款
【案情简介】
投诉人钟先生反映,其13周岁的小孩于2025年2月9日在平远县大柘镇某通讯店擅自购买荣耀手机一部。投诉人钟先生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不合理,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要求遭拒,故向平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依法协调退货退款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法立即展开调查。经向该通讯店了解,投诉人钟先生的小孩确实是独自到店并购买了一部手机。经工作人员向争议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历经多次沟通协调,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通讯店向钟先生全额退还手机购买款,钟先生将所购手机返还通讯店,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13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出资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范畴,在监护人未同意、不追认的情况下,该消费行为依法可主张退还。商家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对明显低龄未成年人,或购买金额较高商品的未成年人,应主动核实年龄,并建议在监护人陪同或同意下进行消费,切实防范消费纠纷。同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关注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避免因监护不到位引发财产损失和消费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推动家庭、商家、社会多方协同发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消费安全防线,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张晓珊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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